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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3年中国发生的大事?
1月31日——美公使马沙利到广州,要求叶名琛接见,递交国书,被拒。
2月1日——实授叶名琛为两广总督,柏贵为广东巡抚。
3月10日——英公使文翰上书英外相,主张抵抗太平天国进攻,保卫上海,并援助清廷,取得商务利益。
3月15日——苏松太道吴健彰致书英法领事,乞求派兵船,保护南京。
3月19日——太平军攻克南京。
3月21日——英公使文翰自香港到上海。
3月27日——美使马沙利自广东抵上海(寻晤文翰)
3月29日——太平天国定都南京
4月7日——英使文翰复上海道吴健彰,谓除保护英人生命财产外,不能以兵相助。
4月8日——上海英、美领事议定成立“上海义勇队”,会同海军,保卫租界。
4月12日——上海英、美、法人布置租界防务。
4月23日——沙皇尼古拉一世下令侵占中国库页岛。
6月上旬涅维尔斯科伊派兵侵占哈吉湾,并擅自命名为尼古拉一世皇帝港(现称苏维埃港)。
6月4日——台湾发生以林恭为首的民变。
6月7日——美国务卿训令马沙利对中国内战采取不干涉政策。
6月16日——俄国致书理藩院,请划东北疆界。
6月21日——美公使马沙利致书美国务院,主张列强共同干涉中国内战,乘机扩大条约权利。
7月3日——清政府始铸当十大钱。
7月4日——马沙利于昆山会晤两江总督怡良,面交照会,要求入觐,并扩展中外商务。
7月20日——两江总督怡良奏报,马沙利照会要求。诏命拒绝。
7月23日——俄国要求允其大臣普提雅廷进上海口歇息并准俄国商人进口贸易。理藩院复拒。
8月24日——沙俄入侵者强占我黑龙江阔吞屯。(前苏联马林斯克)
9月7日——刘丽川领导小刀会在上海起义。
9月8日——上海江海关被焚劫。首先抢劫者为英人。
9月17日——上海英、美领事开始代江海关向英、美商人征收关税。
9月21日——美公使马沙利致书国务卿,主张维持清廷统治。
9月30日——清廷命铸当五十大钱。
10月2日——沙俄涅维尔斯科伊侵入库页岛南端优良港湾——阿尼瓦港。两天后,在该湾建立哨所。
10月10日——上海英领事阿礼国照会上海道兼江海关监督吴健彰,清军未收复上海前,无权征收关税。
11月9日——美国务卿训令新任驻华美使麦莲与中国订立新约,并支持英国修约的要求,必要时可给太平天国以事实承认,如中国分裂,也可分别与对方建立外交关系。
11月14日——琉球将遇难华工一百余人送至福州。
12月11日——美使马沙利照会叶名琛请予接见,被拒。俄国东西伯利亚总督穆拉维约夫向沙皇政府提出开辟黑龙江航线控制中国东北的秘密报告。
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属于保密资料吗?
预算公开走了近六十年
财政预算从国家秘密到公之于众,大体上走过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人大代表审预算报告而不知“细账”。1951年颁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规定,“国家财政计划,国家概算、预算、决算及各种财务机密事项”属于保密内容,是国家机密。尽管1982年宪法赋予人大有权审查、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994年预算法也明确了人大审批预算的职能,但其中并无预算公开的规定。因此,人大代表几乎是就着预算报告来审查预算,对预算“账目”知之甚少。
第二阶段:部门预算“细账”向人大代表公开。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提出编制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等要求。在地方人代会上,部门预算及预算材料起初被标上“秘密,会后收回”字样,部门预算文本掌握在代表团的团长手里,代表要看预算案,得向团长借。到了2005年,这些秘密字样开始被删除,各地部门预算逐渐向人大代表公开。
第三阶段:预算向社会公开。2007年通过的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列为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这是第一个涉及预算公开的制度文本。
“预算不是秘密,应该挂在网上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把“尚方宝剑”,让人大代表依法追问:政府报告已向社会公开,为什么预算不能通过媒体公开?加上公民与媒体的呼吁,预算公开已经“箭在弦上”。2009年10月,广州市财政局在网上开全国之先河,全部公开114个部门预算。2022年3月,国土资源部率先在国家部委中公布部门预算。
多方发力推动“阳光预算”
预算公开历程,留下了公民推动、地方试验、高层决策的清晰印记。深圳市民吴君亮从2006年开始组建“公共预算观察”志愿者团队,与其搭档李德涛共同推动预算公开。在他们的不懈推动下,2009年10月16日,广州市财政局将2009年本级114个部门的预算放到了“广州财政网”上,市民可以随时下载。媒体评价其“为中国政府财政预算公开推开了一扇门”。2009年底,审计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将会继续推动中央部门预算公开,争取再经过两三年的努力,使所有的中央部门预算都向社会公开。
在预算公开呼声渐高的形势下,有一个耐人寻味的插曲。2022年3月,四川省巴中市白庙乡政府将公款接待、公车消费、办公用品等财政支出公开,被视为“另类”。白庙乡乡长欧明清说,财务“全裸”,让个别领导“不敢”来白庙,导致乡政府一些工作难开展。预算公开在巴中一隅遭遇的尴尬,正是预算公开的攻坚方向。
2022年3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在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中明确要求“预算经过批准后,应在15日内向社会公开”。当年,报送全国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98个中央部门有74个公开年度部门预算,这在中国财政史上还是第一次。当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预算的基本项目不再属于国家秘密。
2022年,98个中央部门按照要求在各自官方网站公布了本部门“三公经费”,国务院要求省级政府两年内全面公开“三公经费”。
2022年7月,95个中央部门如约公开决算,按功能分类全部细化公布到了最底层的项级科目,堪称“史上最大力度”,一并公开的还有“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决算。
预算法规定“预算公开”
2022年底,预算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在预算法修改过程中,如何增加预算的透明度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从预算法“只字未提”预算公开,到二审稿将向社会公开预算,再到三审、四审将预算公开的时效、内容等条款补充入法,并强调要公开机关运行经费和政府采购情况,预算法修改一步步明晰预算公开的路径。
2022年8月31日,历经四次审议后的预算法修正案获得通过。这部有“经济宪法”之称的法律实现了20年来的首次大修。修改后的预算法将“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写进了总则,并明确规定,经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的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中国公民应该怎样保守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
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
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六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院审理报告是公开的么?民众可以查阅到?
不行。
审理报告属于人民法院内部工作文件,反映了审判人员个人或合议庭对案件最终裁判结果的倾向性意见,不具有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性质。从维护国家司法严肃性的角度来说,不允许对外公开。以前属于国家秘密范畴,新保密法实施后,属于法院工作秘密范畴。当事人、律师均不能查阅。法院卷宗分立为正、副两卷。审理报告即归入副卷中,属于秘密卷,当事人律师及无关人员不能查阅。